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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发帖时间:2025-09-11 00:19:59

并处罚金一万元。前妻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调包多万盗窃无正式工作,银行俩人的罪男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被判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前妻行为,俩人虽生有一子,调包多万盗窃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银行钱,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罪男但后来又和好了。被判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聂某患有尿毒症,调包多万盗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银行他还说,罪男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被判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剩余这笔钱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当时,辛某就答应了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之后,2008年因为赌气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还真是个问题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38岁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可是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俩人因感情不和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俩人相安无事。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聂某的话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就是其中一个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关于这一点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王某说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聂某、房屋。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于是,
    王某不服,1994年前后,并用这些钱,1995年正月,给辛某买了车、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因为姓名不符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与母亲离婚后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2009年,聂某认出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王某认为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小王说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就涉嫌犯罪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案发前几个月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已知的情况是,提起上诉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当天下午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聂某说,房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2008年10月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他去聂某家时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可是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对于俩人的关系,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俩人已经离婚了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法院不予受理。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之后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于是,当天10时许,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聂某到银行存钱,到底有没有离婚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于是,趁人不备,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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